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2民初2441号之一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1-4号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郗化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并于2018年9月19日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后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臧同亮
人民陪审员潘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