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3民初1924号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1-4号二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5606422987.
法定代表人:郗化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市众智慧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E25号楼09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厚建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众智慧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