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1民初203号之二
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95918178G,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朝阳街东侧朝阳佳苑小区第6段商业楼3单元商铺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骆卫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918557U,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一团314国道1072公里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梦,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计5545元,由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新星
人民陪审员  刘惠江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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