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尔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1民初203号
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95918178G,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朝阳街东侧朝阳佳苑小区第6段商业楼3单元商铺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骆卫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918557U,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一团314国道1072公里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梦,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有和解意愿,均申请法院给予双方两个月庭外和解的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期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新星
人民陪审员  刘惠江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