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1民初19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对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兵01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兵01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918557U”补正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9185557U。”
审 判 长  吕新星
人民陪审员  刘慧江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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