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4民初34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天伦乐园三号小区6栋3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朝阳街东侧朝阳佳苑小区6段商业楼3单元商铺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法桐名苑大门左侧J楼04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依法登记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原告***以本人与被告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之间纠纷需进一步协商,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6029.86元,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6029.86元,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的行为,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阿依姑·阿里木
书记员阿不都热合满江·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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