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某某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财保5号
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林管站2队3小组(解放北路至地区柯柯牙林管站拐角处)。
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朝阳街东侧朝阳佳苑小区6段商业楼3单元商铺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骆卫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95,3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2325083901912657825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2月1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95,364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居来提 沙 木沙克
审 判 员 范   红   霞
审 判 员 玉苏甫江阿合尼亚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克   永
书 记 员 温   宇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