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972号
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骆卫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柯,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延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