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至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至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远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02民初1353号
原告:陕西至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远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白王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至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远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至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