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执2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民主路**(华龙小区12号楼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姚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62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猛
审判员 朱秉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