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01执2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民主路13号(华龙小区12号楼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姚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李猛
审判员 朱秉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