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民主路13号(华龙小区12号楼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姚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616元。
审 判 员 杜 文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