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瑞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姬昌与被告大连中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4民初5819号
原告:姬昌,男,1979年11月18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中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昌与被告大连中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