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2267号
原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新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洪淼,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天佑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洪淼,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昌学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王本淼,男,于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王海崴,男,于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201521086960.0号“一种用带肋钢网镂现浇的空腔楼盖”实用新型专利的第313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王本淼、王海崴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林鸿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明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