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中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前**。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成,**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琴,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省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省前**。
上诉人松原市中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琴、***、**、***、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松原市中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