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92年9月19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姜浩然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纯,女,生于1990年10月18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姜浩然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42年8年5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姜浩然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元皓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西路中新商城十楼。
法定代表人:沈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姜纯、***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元皓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姜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