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78号
申请保全人:桐城市长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68680065。
法定代表人:张文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627516E。
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吴亚平,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保全人桐城市长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亚平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亚平名下66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2)皖088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亚平名下合计66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亚平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0000.00元或者查封登记在被保全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吴亚平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 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小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