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204号
申请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19号,
91360100158627516E
法定代表人:龚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琴,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以西联合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314746040N。
法定代表人:刘中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暄,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盛荣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2888号庞大汽车贸易园23#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67WUR5H。
法定代表人:赵荣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盛荣德物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盛荣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1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36010118000000××××)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盛荣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1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颖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