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
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号森警小区中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力铭,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吉021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协执单位2021年1月4日、1月22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较少,无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21年1月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2021年1月1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较少。
5、2021年1月2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力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