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桦甸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吉0282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475元、案件受理费17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有关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3、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百科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其一个银行账户;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住址,未能联系和找到被执行人;
5、上述工作情况,本院以电话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