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13民催53号
申请人: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秋月路26号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道义,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卫,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359452,票面金额为178798元,出票人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格鲁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燕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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