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3203号
原告: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6月27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计1060.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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