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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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2)青282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苏永钊,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张文平,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祁正东,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被执行人: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西代建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夏恩,该中心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永钊与被执行人张文平、祁正东、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海西州代建项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974132.06元。于202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苏永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平、祁正东、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海西代建项目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的工程款 1974132.06元、执行费22141元。现该案款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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