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23民初380号
原告:***,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成,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被告:***,住西宁市。
被告: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12741990G,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路**。
法定代表人:李延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尚琪,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0551952A,,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楼
法定代表人:周玉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花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东 巴  仁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达瓦兰措
书 记 员       索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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