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民初266号
原告:青海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4C94D,住所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多巴南街9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20500712741990G,住所天水市麦积区花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