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823执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127419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055195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3年7月6日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23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天水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6135.06元。 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XXX元,现已冻结1786135.06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1135.6元整。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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