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互助县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2328号
原告:互助县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07456436XC。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6074551614D(1-1)。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互助县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互助县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互助县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互助县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雅洁
书记员 马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