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2637号
原告:**,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 晓 东
人民 陪审员 代 财
人民 陪审员 陈 永 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士坤书记员王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