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1民初771号
原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东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074551614D(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
法定代表人:卢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门源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锦绣大道政府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2175744038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达 海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