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 上诉人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达成和解,同意一审判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9元,减半收取4414.5元,由上诉人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