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泽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泽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4民初162号
原告:***,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省泽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舒州东路533号,现住所地怀宁县高河镇嫁先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江怀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泽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菲菲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