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7515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209元,保全申请费2220元,共计5429元。由嵊州市路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海明
书记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