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581号之二
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商业街东侧名都豪庭2幢224、226、2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76元,由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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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