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虎少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谢德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嫦燕,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解宁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虎少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69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