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18号之三
原告:吴佳颖,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新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宁生,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解宁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城,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沂,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佳颖与被告解宁生、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吴佳颖诉称,被告解宁生是新西兰国籍人,系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其与被告解宁生、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解宁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新西兰国籍,其所持护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涉外因素,故不属于本院应予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解宁生、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本案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姜 欣
审判员 蔡晓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