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1263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名下苏N×××××小型汽车一辆已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