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0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5070277M。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飞,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在2020年1月20日还清剩余案款4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60元,共计43060元,利息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丹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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