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82民初1922号
原告:***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周成学,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连州市*************民小组。
地址:连州市******民委员会。
负责人:黄龙辉,系该村村长。
原告***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市*************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珍珠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