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葛富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3914号之一
原告:*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5070277M,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倩,*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1元,由原告*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