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3167号
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