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57某某与某某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港口街道人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忠。
关于原告***与被告***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