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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442号
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润玉时代城一期1号栋2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石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云晶路东侧5幢。
法定代表人:李兴山。
被申请人:江苏昕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左邻右里52幢120、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被申请人:河北沃如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沙河桥镇李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龙。
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昕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沃如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昕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沃如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430104412022300××××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昕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沃如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