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264号
原告: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26-1号地块之三。
法定代表人:袁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叶菁,女,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被告: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云晶路东侧5幢。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原告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托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