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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西路路东东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福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香岭村云晶路东侧5幢。
法定代表人:李兴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对本案一审提出上诉,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6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因此申请执行人济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