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60号之一
申请人: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56684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工业园区326省道。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芳,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5863951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云晶路东侧5幢。
法定代表人:李兴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做出(2022)苏1322财保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号为51×××03)内的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号为51×××03)内的存款22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兆玉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