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60号
申请人: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56684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工业园区326省道。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芳,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5863951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云晶路东侧5幢。
法定代表人:李兴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祜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号为51×××03)内的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号为51×××03)内的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兆玉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