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1481号
原告:君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君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枫香岭村云晶路东侧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区。
原告君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君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