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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304执64号 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