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3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河东3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坤,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盛路。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利芳,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9)麻字圩1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利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已与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