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

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上海联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495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梓毓钢构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联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40353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25,294.56元及执行费25,47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联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77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